大度山寶塔使用規則暨管理辦法:
一、申請人申請使用塔位,應先支付使用費,俟本寶塔管理單位發給塔位使用權證後,憑證申請使用塔位。
二、欲使用塔位時,應持塔位使用權證向本塔管理單位辦理使用登記,俟填妥使用人,並先繳清維護費用後,方得使用塔位。
三、申請人申請使用塔位,得預先選定塔位,並於塔位使用權證上記載塔位編號。塔位一經選定即編號存檔。已使用塔位均不得換位。
四、申請人申請使用塔位;同意除供奉置放骨灰(骸)外,不得置放其他物品,違反約定時,應依本寶塔之通知將該物品除去;如本寶塔有合理可疑之證據,足認申請人所置放之物為違禁物時,得會同警察人員一起檢視,並依法處理。
五、塔位未使用前,可自由轉讓。惟應先至本管理單位辦理轉讓手續,並繳納手續費。手續費由本塔管理單位訂定之。
六、塔位使用權證僅有使用塔位之權利,而無所有權。塔位使用後遷出者,需付補證工本費及維護費,得以保留使用權。保留之塔位欲轉讓時需付轉讓手續費。
七、使用費係貳拾年之使用費總額,若繼續使用超過貳拾年者,無需再付任何費用。
八、維謢費由本塔管理單位訂定並調整,於選定塔位時,應照管理單位公佈之維護費一次繳清。
九、塔位框架係封閉式造型,均使用永久性材料,外形美觀,其編號、使用人姓名等格式字體均統一製作,不得任意更改或加飾物。
十、塔位規格,依本塔管理單位設計之尺寸、型式使用,使用時不得超過規格。
十一、本寶塔依管理單位公佈之時間表,每日開放供親屬祭拜。
十二、塔位使用期間,因天災、地變等意外事件或自然浸蝕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,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管理單位之事由,所生之損害,管理單位不負責任,一般性之維護由管理單位為之。
十三、本使用規則暨管理辦法由管理單位訂定,即日起實施。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。